普法宣傳 | 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(guī)定》(第91-92條)

第九十一條?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,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鑒定的,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,并可以根據(jù)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。

經(jīng)公安機關通知,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鑒定的,視為拒絕鑒定。

第九十二條?對電子數(shù)據(jù)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,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,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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